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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另库存放休眠账户及限期规范不合格账户的公告
09月28日 03:38   渤海证券
    根据监管要求,渤海证券向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未办理第三方存管规范账户手续、未签署《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我公司客户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精神,我公司已于2007年9月28日闭市后,对休眠账户实施另库存放、单独管理。休眠资金账户的资金集中存放在存管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小额休眠账户”下,休眠A股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在登记结算系统中作另库存放,同时深沪证券交易所分别对深市休眠账户和沪市休眠账户进行退出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技术处理。
    二、我公司已多次刊登有关规范不合格账户及办理三方存管手续的公告,提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2007年10月10日后,我公司将陆续关闭原银证转账系统,仍未办理三方存管相关手续的个人账户,将被限制各种形式的“资金支取”业务。2007年10月31日后,仍未办理三方存管相关手续的机构账户,也将被限制“资金支取”业务。
    三、休眠账户指证券账户余额为0、资金账户余额不足100元(含)且自2004年8月1日至今连续3年以上无证券交易的投资者A股账户(简称休眠A股账户)及对应的资金账户(简称休眠资金账户)。
    四、休眠账户的激活
    2007年10月8日起,客户激活在登记结算系统中被另库存放的A股账户,可按以下原则办理:
    1、客户申请激活休眠资金账户和指定交易在我公司的沪市休眠A股账户,由我公司受理;
    2、激活无指定交易的沪市休眠A股账户、深市休眠A股账户,可在任意证券公司办理。
   我公司受理客户激活休眠A股账户申请后,首先在我公司柜面交易系统完成休眠资金账户激活(如有),然后再向中国结算公司报送激活申请指令。中国结算公司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激活账户并通知交易所作恢复交易权限处理,次一交易日该A股账户方可正常使用;仅申请激活休眠A股A股账户的客户,可以选择在我公司任意营业部申请注销原休眠A股账户并开立一个新A股账户的方式激活。
    客户申请激活休眠A股账户及对应的休眠资金账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等材料。证券账户卡或资金账户卡丢失的,应按相关规定补办账户卡后再办理申请激活手续。如申请激活的账户属不合格账户,应待账户规范后方可激活。我公司办理客户休眠账户激活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不合格账户包括:
    1、资料不规范:账户关键信息,包括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营业执照)号码、资金账户信息、对应证券账户名称或有效身份证号码不全或不准确的账户;
    2、身份不对应:指资金账户与对应证券账户名称不一致,包括一个资金账户对应一个不同名称证券账户,一个资金账户对应多个相同类别、相同用途、不同名称证券账户;
    3、虚假身份:指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包括个人以他人或机构名义、机构以其它机构或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依据有关规定开立的合法名义账户除外);
    4、代理关系不规范:指代理开户和代理操作,但授权代理手续不规范或代理要件不全,资产权属状况不清的账户;
    5、其它不合格账户。
    六、对于不合格账户,我公司将根据监管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2007年10月10日起,我司将逐步的对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证券买入、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存取,直至账户规范后方取消限制。对于未在我公司实施三方存管后办理新的委托代理授权手续的,不再受理代理人代理业务申请,直至委托代理双方重新签署三方存管委托代理授权书;
    2、2007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我司将把未按规定规范的不合格A股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和在办理第三方存管过程中已作撤销指定或已在柜面交易系统注销但未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户系统注销的不合格A股证券账户明细数据一并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3、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不合格账户持有人可在我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账户的规范手续,并在规范账户手续完成后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
    4、2008年4月30日收市后,我公司将把不合格A股账户明细数据从柜面交易系统中移出,中止交易,其对应资金账户中的资金集中存放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中止交易账户”下,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采取“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处理;
    5、2008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不合格账户持有人依照前文要求办理规范手续,规范后经我公司确认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可撤销账户另库存放处理,恢复交易功能。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的,需限期清空证券,并予以注销;
    6、从2008年8月1日起,不合格账户持有人确认账户资产或申请使用账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凭有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文件由我公司审核同意并报当地证监局备案后,由客户本人持书面申请材料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或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办理。
    七、办理账户规范及三方存管相关手续时,个人客户应持本人身份证、沪深证券账户卡及其它因账户规范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至开户营业部办理;机构客户应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法人章及财务印鉴,至开户营业部办理。
    八、我公司禁止员工为客户代办“三方协议”签署及账户规范相关手续。
    九、渤海证券将尽力通过各种渠道向客户传达本公告内容,若客户未按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监管部门及各相关机构下发的以下通知与本公告内容相关,客户可登陆各相关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1、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文,网址:www.csrc.gov.cn);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文,网址:www.chinaclear.cn);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账户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网址:上海www.sse.com.cn 、深圳www.szse.cn)。
    十一、客户如需进一步知悉本公告内容,请登陆我公司网站(www.bhzq.com)三方存管专栏或向开户营业部咨询。
    不合格账户的清理是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理解并予以支持、配合。
    特此公告。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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