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股通的投资者的主体
参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业务,投资者应当拥有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同时,在试点初期,需满足香港证监会关于参与港股通的内地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港股通业务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由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在联合公告中明确的准入资格标准,以及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核定参与港股通投资者的资质,并要求投资者在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前提下签订委托协议。
二、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参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业务,证券公司应根据深交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评估,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适合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
三、港股通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
参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业务,投资者应通过委托内地证券公司买卖港股通股票。证券公司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该申报在联交所交易平台撮合成交后,将通过相同路径向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返回成交情况。在结算交收方面,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与中国结算完成清算交收,中国结算作为内地投资者港股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向香港结算履行交收责任。
四、港股通投资者使用的账户
参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业务,个人投资者应当拥有国内深圳A股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如果投资者已经有此账户,那么无需另行开立股票账户。
五、业务合同的签订
个人投资者在通过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评估后,买卖港股通股票前,应当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与内地证券公司签订港股通委托协议。
六、港股通交易的转托管
内地投资者参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适用目前深交所关于转托管的相关规定,自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起,才可进行港股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