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募集机构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可以由基金募集机构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我公司自2020年10月1日起采用“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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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安金信基金风险评价解决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