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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在该证券公司开户时间满足监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
(1)因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者投资损失风险,甚至发生投资损失超过投资本金的风险; (2)投资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3)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放大风险等; (4)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5)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6)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7)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或市场情况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8)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9)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0)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上述风险事项仅为举例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保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